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楊美華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麗芬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東縣○○鄉○○段00
0地號土地及同段76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同縣鄉○○村○○路0段000
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原告查報結果,以該地公告現
值及該屋課稅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7,
760元(計算式:1,800×88.7+278,100=437,760),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