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76號
TTDV,111,補,176,202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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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王裕輝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袋地因通行所增價額不明時,得參照土地登
記規則第49條第3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以供役地於
起訴時之申報地價×通行面積×4%×7年計算,以核定需役地因通行
供役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查,原告所主張於供役地臺東縣○○市
○○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通行面積共約280
平方公尺,申報地價均每為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76元,有
系爭土地登記謄本附卷為憑,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798元
(計算式:176×280×4%×7=13,79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並補正民事起訴
狀所載被告陳○○、莊○○王○○之真實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逾
期不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並請持本裁定逕向地政機關申請
系爭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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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