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67號
TTDV,111,補,167,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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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 告 李新營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林玉梅楊志偉楊麗珍楊志堅楊嘉元
楊嘉威楊嘉賢、楊培妮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
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
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聲明應改分配予原告受償金額
總計新臺幣(下同)1,052,299元(計算式:140,411+110,888+8
01,000=1,052,299),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52,29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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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