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226號
TTDV,111,司促,2226,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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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2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周郁玲
債 務 人 江麗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貳佰伍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參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伍仟陸佰貳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零參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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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