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6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陳國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參仟伍佰陸拾玖元,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零參佰柒拾陸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