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009號
TTDV,111,司促,2009,20220517,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09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詹天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 。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 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 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 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二、經查:債務人江詹天佑已於民國111年3月15日死亡,此有其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之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