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58號
TTDV,111,司促,1958,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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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5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方黃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陸佰伍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方黃益於88年10月0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82,652元整,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
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
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
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54,573元 111年3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2 17,017元 111年4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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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