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81號
TTDV,111,司促,1881,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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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81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新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李隆榮


債 務 人 李甜甜

林俊傑

一、債務人李甜甜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玖仟零柒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
甜甜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俊傑向債權人給
付之。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甜甜林俊傑為保證人於民國110年07月15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正,約定以民國120年07月1
5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
年息4%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
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
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按約
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
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民國
111年01月15日及本金$40,929元正,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
,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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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