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40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
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債 務 人 卓清池(即卓萬得之繼承人)
卓金玉(即卓萬得之繼承人)
卓德和(即卓萬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卓萬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
繼承人卓萬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