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97號
TTDV,111,司促,1797,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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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9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鄭應楷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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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