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90號
TTDV,111,司促,1790,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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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9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柯妙慧即柯炫妙即柯美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伍佰肆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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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