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家瑜
受 刑 人 黃宇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宇羨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宇羨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 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 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 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定其 執行刑,然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 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 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 執行刑(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67號裁定意旨參照)。三、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 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 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 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 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 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 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兼 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 判要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決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 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38號、110年度簡字第623號)、臺 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98號)各1份 在卷可稽,縱其中附表編號1、2及3部分各曾經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4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拘役50日、 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拘役50日在案,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 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48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 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98號)各1份存卷可憑,因仍屬增加 經另案判決確定而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之例外情形,自 得再就其等合併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 489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抗字第5號裁定理由 參照),是本院核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開定 應執行刑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各次所犯之罪名、行 為態樣均相同,且彼此時隔甚近,所侵害之法益俱屬同一; 復就受刑人之期待可能性、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等項予 以綜合考量後,定本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又附表編號1、2及3部分,固各曾經臺灣 宜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4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拘役 50日、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拘役50日如前,惟受刑人既有本 件應更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參諸上揭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 然失其等效力,附此敘明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共2罪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各處拘役15日、4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23日 110年2月27日 110年5月3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729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緝字第245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62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238號 110年度簡字第623號 110年度簡字第98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30日 110年8月31日 110年12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238號 110年度簡字第623號 110年度簡字第98號 確定日期 110年8月27日 110年10月12日 111年3月17日 備 註 1、編號1、2部分,曾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4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拘役50日確定。 2、編號3部分,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拘役5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