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東簡字,111年度,76號
TTDM,111,東簡,76,2022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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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東簡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宇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20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宇羨犯如附表二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黃宇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二)按刑事法上所稱接續犯乃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一或密切 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法益,而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難以強行分開,且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作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較為合理者而言。如行為人先後數行為,在客觀上係逐次實 行,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 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自應按照其行為之次數 ,予以一罪一罰。足見接續犯之成立,係以時、空密接性為 前提要件,即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 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將 之視為單一或整體之犯罪行為,以符合社會一般人對於行為 概念之認知,並與行為人之犯罪目的相互結合,則行為人先 後數行為,若侵害不同法益,自無足論以接續犯(最高法院1 10年度台上字第493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即附表一所載時、地,分別竊取如附表一所載之財 物,雖其中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一編號3、4為分別在密接 時間之同一商圈內密接為之,惟因各該財物之所有權歸屬於 不同被害人,足徵被告所侵害之財產法益已有不同,且該等 財物係分別置放在個別被害人之店家內,其管領監督權各自 獨立,客觀上亦明顯可分,被告於行竊過程中對此亦已有所 認知,參諸前揭說明,自難再依接續犯之概念評價為包括一



罪。是以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即附表一所載之4次犯 罪事實,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所犯上 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三)爰審酌被告未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僅為一己私利,竟恣 意竊取他人之物,侵害他人財產權並危害社會秩序,且未能 賠償被害人或告訴人之損失,且已有多次涉犯竊盜罪之前科 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所 為實有不該;惟考量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 酌其本案犯罪之動機、竊取所為手段、所竊取之物品價值, 暨其於警詢自陳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目前尚無職業、家庭 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各編號「宣告 罪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考量 被告各次所犯之罪名、行為態樣;復就受刑人各次犯行所反 應出之人格特性、期待可能性,及整體刑法目的、相關刑事 政策與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等項予以綜合考量後,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犯罪所得,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刑法第40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亦 有明定。被告因竊盜而取得之物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即附 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物,皆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經尋獲 發還被害人等或由被告另行賠償被害人等,自應在各次竊盜 犯行項下,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之,且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謝慧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地點 遭竊物品 價值 (新臺幣) 被害人/告訴人 1 110年5月12日21時許 臺東市○○路0段000巷00○00號 臺灣啤酒2罐、600cc可樂2瓶 120元 林高惠美 2 110年5月12日21時許 臺東市○○路0段000巷00號 冰淇淋若干、冰棒1支 500元 黃建誠 3 110年5月22日01時許 臺東市○○路0段000巷00○00號 健酪乳酸料1瓶、金牌啤酒8罐、椰子水1瓶 360元 潘麗如 4 110年5月22日01時許 臺東市○○路0段000巷00號 椰子水4瓶、巧克力冰淇淋若干 700元 黃建誠 附表二
編號 事 實 宣 告 罪 刑 沒 收 1 附表一編號1 黃宇羨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臺灣啤酒貳罐及可樂貳瓶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一編號2 黃宇羨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冰淇淋及冰棒壹支均沒收之(共計價值新臺幣伍佰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一編號3 黃宇羨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健酪乳酸飲料壹瓶、金牌啤酒捌罐及椰子水壹瓶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均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一編號4 黃宇羨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椰子水肆瓶及巧克力冰淇淋均沒收之(共計價值新臺幣柒佰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006號
  被   告 黃宇羨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里○○路000號3             樓(基隆市中正戶政事務所)            居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宇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0年5月12日21時許、同年5月22日01時許,在附表所示臺東 縣臺東市松江路一段小野柳風景區商店街地點,以徒手打開 冰箱後拿取之方式,竊取林高惠美黃建誠潘麗如等人如 附表所示飲料、冰品等物得手。嗣林高惠美黃建誠、潘麗 如返回店家發現冰箱遭打開及遭黃宇羨竊取後,報警處理始 為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潘麗如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宇羨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有竊取上開物品之事實。 2 證人即被害人林高惠美及告訴人潘麗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竊取附表所示臺東市○○路0段000巷00○00號物品之事實。 3 證人即被害人黃建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竊取附表所示臺東市○○路0段000巷00號物品之事實。 4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富岡派出所偵辦刑案照片、照片黏貼紀錄表(含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刑案現場照片(含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監視錄影光碟各乙份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 上開4次竊盜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檢 察 官 謝慧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廖承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遭竊物品 價值 (新臺幣) 被害人/告訴人 1 110年5月12日21時許 臺東市○○路0段000巷00○00號 臺灣啤酒2瓶、600cc可樂2瓶 120元 林高惠美 2 110年5月12日21時許 臺東市○○路0段000巷00號 冰淇淋若干(以手挖取)、冰棒1支 500元 黃建誠 3 110年5月22日01時許 臺東市○○路0段000巷00○00號 健酪乳酸料1瓶、金牌啤酒8瓶、椰子水1瓶 360元 潘麗如 4 110年5月22日01時許 臺東市○○路0段000巷00號 椰子水4瓶、巧克力冰淇淋若干(以手挖取) 700元 黃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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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