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玲玲
許斌
林奕妡(原名林佳珍)
謝麗心
蔡新誼
林忠頡
郭峻瑋
謝嘉丞
徐裕偉
羅王立涵
張旭杰
陳進興
劉人瑋
莊宗介
賴俊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
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1、附表2及附表3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被告等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3月30日以109年度偵字第2538號 、110年度偵字第25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 花蓮分署於110年4月20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475號駁回再 議而確定。本件扣得如附表1、附表2及附表3所示之物,為 受刑人等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受刑人等所有,爰依刑法第 38條第2項、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 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 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至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雖規定檢察官依同法第253條或第253 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 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然刑法第266條第4項義務沒收係刑法第38條 第2項但書所指之「特別規定」,而所述之賭博器具、彩券 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 科沒收之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而適用,合先敘明。
三、經查:
㈠被告15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2538號、110年度偵字第258號號為緩起訴處分, 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分署於110年4月20日以110年度上 職議字第475號駁回再議而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 高等檢察署花蓮分署處分書附卷可憑,首堪認定。 ㈡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1編號1至23號,及附表3所示之物,均為 供被告周玲玲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 賭博犯行所用之物,且被告周玲玲為大東休閒館之負責人, 業經被告周玲玲於偵訊時坦承在卷(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 9年度偵字卷第2538號卷【下稱偵卷】第129至135頁),並 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見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9年 度他字卷第639號卷【下稱他卷】他卷第531至533、541至54 5頁),足認其對上開物品應屬其所有之物,爰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均沒收之。
㈢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1編號24至46號,及附表2所示之物, 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業據 被告15人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認明確(見他卷〈周玲玲〉第667 至673頁、偵卷第129至135頁,〈許斌〉他卷第613至625、641 至645頁、偵卷第145至151頁,〈林佳珍〉他卷第367至377、4 11至417頁,〈謝麗心〉他卷第473至486、561至569頁,〈蔡新 誼〉他卷第425至431、433至435、457至463頁,〈林忠頡〉他 卷第101至105、115至121頁,〈郭峻瑋〉他卷第183至188、20 5至211頁,〈謝嘉丞〉他卷第219至222、231至238頁,〈徐裕 偉〉他卷第155至159、169至175頁,〈羅王立涵〉他卷第333至 337、349至357頁,〈張旭杰〉他卷第129至132、143至147頁 ,〈陳進興〉他卷第279至282、291至298頁,〈劉人瑋〉他卷第 305至308、319至325頁,〈莊宗介〉他卷第253至256、263至2 69頁,〈賴俊傳〉他卷第687至690、719至727頁、偵卷第45至 50頁),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見他卷第511至514、523頁 )附卷為證,爰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沒收之。
㈣是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 4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附表1:(大東休閒館內扣押物)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01 監視器系統主機(含電源線) 1台 02 現金(櫃台抽屜) 97500元 03 現金(飲料收入) 200元 04 現金(櫃臺抽屜預備金) 2123元 05 現金(員工餐費) 2896元 06 1萬元籌碼 200個 07 10萬元籌碼 141個 08 100萬元籌碼 37個 09 1000萬元籌碼 25個 10 撲克牌(每組8副) 8組 11 賭客教戰守則 1批 12 百家樂規則說明 1批 13 妞妞規則說明 1批 14 點鈔機(含電源線) 1台 15 洗牌機 1台 16 收據 1批 9月2日 17 電腦主機(含電源線) 1台 18 螢幕(含電源線) 1台 19 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 1台 20 Iphone 11智慧型手機 1支 21 營業登記資料 1份 22 監視器鏡頭 3台 23 賭桌(妞妞2張、百家樂2張) 4張 由被告周玲玲代保管
24 牌靴 1個 (百家樂桌) 25 牌盒 1個 (百家樂桌) 26 牌鐘 1只 (百家樂桌) 27 卡牌 8付 (百家樂桌) 28 庄閒牌 2只 (百家樂桌) 29 籌碼(面額1000萬) 3個 (百家樂桌) 30 籌碼(面額100萬) 52個 (百家樂桌) 31 籌碼(面額1萬) 33個 (百家樂桌) 32 籌碼(面額10萬) 78個 (百家樂桌) 33 籌碼(面額5千) 20個 (百家樂桌) 34 主機(含線材) 1台 (百家樂桌) 35 滑鼠 1個 (百家樂桌) 36 鍵盤(大) 1個 (百家樂桌) 37 螢幕 1個 (百家樂桌) 38 鍵盤(小) 1個 (百家樂桌) 39 樸克牌 1副 (妞妞桌) 40 骰子 8顆 (妞妞桌) 41 1千元籌碼 25個 (妞妞桌) 42 5千元籌碼 19個 (妞妞桌) 43 1萬元籌碼 146個 (妞妞桌) 44 10萬元籌碼 91個 (妞妞桌) 45 100萬元籌碼 8個 (妞妞桌) 46 1000萬元籌碼 1個 (妞妞桌)
附表2:(賭客交付之籌碼扣押物)
編號 賭客姓名 下注牌桌種類 交付籌碼、數量 備註 01 林忠頡 百家樂 藍色(10萬元)18個 02 徐裕偉 百家樂 藍色(10萬元)8個 03 張旭杰 百家樂 藍色(10萬元)8個 04 郭峻瑋 百家樂 藍色(10萬元)12個、紅色(1萬元)13個 05 謝嘉丞 百家樂 紅色(1萬元)30個 06 莊宗介 妞妞 橘色(1千元)6個、紅色(1萬元)11個、藍色(10萬元)2個 07 羅王立涵 妞妞 紅色(1萬元)8個、藍色(10萬元)10個 08 劉人瑋 妞妞 橘色(1千元)2個、紅色(1萬元)1個 09 陳進興 妞妞 紅色(1萬元)2個 10 莊天寶 妞妞 紅色(1萬元)10個
附表3:(臺東市○○○路000號3樓之扣押物)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01 賭金(信封有「大東」字樣,9/1) 8萬312元 02 大東明細帳冊(9/1) 4張 03 收據(9/1) 8張 04 大東明細帳冊(8/31) 3張 05 收據(8/31) 9張 06 大東明細帳冊(8/30) 3張 07 收據(8/30) 10張 08 大東明細帳冊(8/29) 3張 09 收據(8/29) 14張 10 大東明細帳冊(8/28) 2張 11 收據(8/23) 14張 12 大東明細帳冊(8/22) 2張 13 收據(8/22) 13張 14 大東明細帳冊(8/21) 4張 15 收據(8/21) 15張 16 出勤卡(阿武) 1張 17 出勤卡(林佳珍) 1張 18 出勤卡(周玲玲) 1張 19 出勤卡(謝麗心) 1張 20 出勤卡(蔡新誼) 1張 21 收據(8/28) 7張 22 大東明細帳冊(8/27) 2張 23 收據(8/27) 4張 24 大東明細帳冊(8/26) 3張 25 收據(8/26) 10張 26 大東明細帳冊(8/25) 3張 27 收據(8/25) 10張 28 大東明細帳冊(8/24) 3張 29 收據(8/24) 9張 30 大東明細帳冊(8/23) 3張 31 出勤卡(王雅萱) 1張 32 出勤卡(陳沛妘) 1張 33 出勤卡(黃凱云) 1張 34 出勤卡(田方) 2張 35 出勤表 1張 36 三星NOTE 8手機 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