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易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義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顏義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 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 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 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健豪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