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行執字,111年度,35號
TNDA,111,行執,35,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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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行執字第35號
債 權 人 陸軍第八軍團五四工兵群

代 表 人 陳俊宏
代 理 人 黃怡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勝霖間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強制執行之聲
請,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
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強制
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
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
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
項規定各種執行名義,第6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
依規定提出各種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同法第28條之2規定
聲請強制執行應徵收執行費;依上開規定於行政訴訟事件之
強制執行程序,亦準用之 。
二、依上所述,債權人應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依聲請執行金額
千分之八計算)。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劉勝霖應給付新臺幣
(下同)39,930元,經核定需徵收執行費320元,債權人未
預納執行費用,應就該部分依上開規定預納執行費用到院,
以利程序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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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