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43號
TNDV,111,除,43,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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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林欽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前 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3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 0年11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39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1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 專區等情,有網頁列印資料在卷為憑,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誤。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X-84038-8 1 841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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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