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03號
TNDV,111,除,103,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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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已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文三

訴訟代理人 賴姿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10年9月9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 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 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 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已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周文三 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 永盟企業社 110年5月30日 108,150元 UW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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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