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1年度,8號
TNDV,111,重家繼訴,8,20220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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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憲堂
訴訟代理人 姜讚裕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宜榛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年4月11日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762,964元(計算式
:被繼承人之遺產價額76,577,783元×上訴人之應繼分1/6=12,76
2,9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6,56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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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