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4號
原 告 陳嘉雯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黃聖珮律師
黃郁庭律師
被 告 李采璟
莊景祥
李文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該次庭期並依原告聲請傳喚證人鄭進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