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6號
原 告 王義禎
呂易修
陳傳華
賴冠宇
楊斯媛
廖書緯
陳庭庸
陳羣升
邱亭穎
許昱清
吳思盈
上1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陳育騰律師
被 告 江佳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茲因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於宣示裁判前,有必要再開言 詞辯論,爰指定於111年7月26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27 法庭再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