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謝永龍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金滿、謝金惠、謝萬德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25,000元(計算式:875,000元×3=2,62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