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4號
原 告 翁英豪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律師
黃大中律師
郭乃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呂壁如、莊易軒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6
0,6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7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