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顏隆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
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69,0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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