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22號
TNDV,111,補,422,202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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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2號
原 告 吳雅憶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
曾彥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冠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9,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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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