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9號
原 告 平和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福助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振業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8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2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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