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12號
TNDV,111,補,412,202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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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台日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明
訴訟代理人 枋啓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219,0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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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日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