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11號
TNDV,111,補,411,2022051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1號
原 告 鴻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璿


上列原告對被告洪孫梅、洪春生洪煜程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民法第242條前段所稱之代位權,
係為保全債權得獲滿足之目的,基於債之效力而生之實體上之權
利,並由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代位權之內容及
客體乃債務人之權利,而非自己之權利(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
第422號裁定意旨),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
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依民法
第830條第2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
規定。而分割共有物涉訟,則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甚明。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代位其債
務人即訴外人洪煜棠洪靖傑起訴請求分割被告等人繼承被繼承
洪仁祥之遺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洪煜棠洪靖傑就洪仁
祥之遺產繼承可獲得之利益計算,經計算後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603,03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9,603,0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13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附表:
土地 編號 分割標的 每平方公尺土地之公告現值(新臺幣)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土地價值 繼承人就土地之權利範圍 訴外人洪煜棠洪靖傑之權利範圍 訴外人洪煜棠洪靖傑應繼分所得之利益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3,202元 124.19 6,607,156元 全部 5分之2 2,642,863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3,560元 9.81 427,324元 全部 5分之2 170,929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0,570元 10.38 628,717元 全部 5分之2 251,487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6,000元 1,429 37,154,000元 100分之12 5分之2 1,783,392元 5. 臺南市○○區○鎮段0000地號土地 1,000元 2,430 2,430,000元 10分之8 5分之2 777,600元 房屋 6. 臺南市○○區○○段000○號房屋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號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房屋現值5,300元+261,600元=266,900元 洪煜棠洪靖傑權利範圍5分之2 106,760元 7.現金3,870,000元 合計9,603,031元

1/1頁


參考資料
鴻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