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79號
TNDV,111,補,379,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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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被 告 施台生
黃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
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坐落臺南市○
○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2分之1及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2830分之915(下合稱系爭土地
)於民國78年12月14日向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以收件字號78年
歸地字第013375號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2,580,00
0元之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
在,並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是原告請求塗銷之債權額合計為2,
580,000元。又系爭土地111年公告現值價額為2,518,640元【計
算式:(12,500元(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01平方公尺×1
/2)+(12,500元(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67平方公尺×91
5/2830)=2,518,6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低於系爭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2,580,000元,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2,518,6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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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