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郭沛瑩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如婷
被 告 許嘉文
許凱筌
許舜婷
上 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許舜雅
許凱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靖筠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
000地號土地上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號,權
利範圍:全部)事實上處分權移轉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900元(上開建物課稅現值),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