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60號
TNDV,111,補,360,2022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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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陳進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老雨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000
元(30×5,400=162,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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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