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李孟書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9號請求返還股權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檢閱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9號請 求返還股權事件民事判決及開庭之記載與聲請人之陳述是否 相符,爰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9號返還股權事件 民國111年3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開庭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 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 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 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