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莊聖和
代 理 人 李汶宜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幣別為新臺幣,年份為民國)
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 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 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最新債務總金額及債權人清冊(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載明債務總 金額為1,942,349元,惟於說明欄位載明本件全部金融機構債 權本金為855,419元,加計利息為3,176,296元)。⒊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 書(舊版為紅色)。
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是否仍任職於友信企業社?應提出最近三個月薪資收入證明文 件或友信企業社之任職證明(應載明薪資金額)。⒍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⒎聲請人、子女是否有申請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並提 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