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1年度,13號
TNDV,111,法,13,202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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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城淑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城光國民中學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城光國民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即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城光國民中學捐助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 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 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 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法院依民法 第62條為必要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 關之意見,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 62條復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城光國民中學 之董事長,茲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6屆第1次會議決議修 訂捐助章程(詳如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 及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城 光國民中學之修正前捐助章程1份、修正後捐助章程1份、捐 助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1份、第16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記 錄暨簽到簿1份、法人登記證書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 ㈡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對其聲請變更章程無意見而准 予備查,亦有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110年9月30日南市教課 ㈡字第1101122889號函1份在卷可佐。本院復審酌本件聲請核 與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城光國民中學之設立精神無違,亦未 抵觸民法關於法人之規定,認其聲請變更章程核與民法第62 條及第6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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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