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28號
TNDV,111,建,28,202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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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8號
原 告 秉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中舉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一甲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一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應繳裁判費21,196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696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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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