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1年度,50號
TNDV,111,家救,50,202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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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蕭春福
代 理 人 劉芝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蕭柏宇蕭良和蕭宗銘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資力不足,業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訴訟救助等 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與蕭柏宇蕭良和蕭宗銘間聲請給付扶養 費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 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 辦理情形回報單、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上均影 本)為證,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與蕭柏宇蕭良和蕭宗 銘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所提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 聲請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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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