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259號
TNDV,111,司聲,259,2022053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黃慧愉
相 對 人 林素鳳即林思宏林欣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 109年度訴字第1375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 相對人)負擔,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並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7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諭知第二 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此經本院調閱前揭 卷宗查明屬實。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 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附表)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830元 由聲請人預納,相對人負擔。 第二審裁判費 ------------ 第二審之上訴裁判費已由相對人繳納,依判決主文內容並應由相對人負擔,故不予表列。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7,830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