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245號
TNDV,111,司聲,245,202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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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董俋君董文隆之承受訴訟人

董承捷即董文隆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柳云董文隆之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黃豐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伍拾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 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 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 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 有明文。再按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規定之費用在內。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 第1530號民事判決,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第一審訴訟費 用由被告及相對人負擔,後經被告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11號駁回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而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計算書確定為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256元 由聲請人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合 計 19,256元 第一審訴訟費用新台幣19,526元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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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