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975號
聲 請 人 黃莉婷
關 係 人 周慶順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登基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周慶順律師(律師證書字號:(89)台檢證字第4993號)為被繼承人陳登基(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5年12月13日死亡,死亡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0號)之遺產管理人。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登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 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 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 第2項、第1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陳登基(下稱被繼承 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涉訟,惟被繼承人業於民國95年12 月13日死亡,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有無繼承人不明 ,親屬會議亦未於 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前開訴訟無 法續行,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併為承認繼 承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柳營簡易庭函 、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等為佐, 堪信為真實;復查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或 先於其死亡,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96年度繼字第183號、96 年度繼字第252號等拋棄繼承卷宗查閱無誤。又被繼承人之 親屬會議未依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以 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予准 許。
四、再者,遺產管理人之選任係屬法院之職權,其職務涉及公益 性,除應注意遺產處置之公平性外,尚須慮及其適切性,即 應兼顧被選任人對遺產、遺債之瞭解程度、處理遺產事務之
能力與利害關係等綜合判斷之。經本院函詢周慶順等律師擔 任遺產管理人之意願,周慶順律師陳明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 人之陳報狀最早到達本院,有民事陳報狀等附卷可稽,審酌 周慶順律師不僅具專業法律知識及能力,且有法律事務之執 行經驗,又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親屬或利害關係,由 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當能秉持專業倫理與客觀公正態度 ,善盡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責,是認由其擔任被繼承人之 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