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306號聲 請 人 沈建宏 非訟代理人 鍾典晏律師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孔朝民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相對人孔朝民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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