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306號
TNDV,111,司票,1306,2022051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306號
聲 請 人 沈建宏
非訟代理人 鍾典晏律師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孔朝民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相對人孔朝民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