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非訟裁定
111年度司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沈建儀
相 對 人 李春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給付借款,向本院聲請 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因聲請人經濟困窘,無力支出程序 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 ,為此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救助等語。
三、查本件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無資力負擔程序費用之主 張,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民國111年4月18日 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影本。則依前開資料,聲請人主 張其無資力支付督促程序程序費用之情,堪信其為真實,其 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