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張秀梅
相 對 人 謝佳玟(遷出國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謝佳叡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 ,於民國110年3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 000元,相對人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 為擔保,擔保債權總金額3,880,000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民國110年3月18日所立借據發 生之債務,清償日期:民國110年6月17日,經登記在案。詎 相對人屆期全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領款收據、印鑑證明等件影本及不 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7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平區 漁光段 869-1 3107.43 10000分之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