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1年度,572號
TNDV,111,司家聲,572,202205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聲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曹建國

代 理 人 方文賢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梁紘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經准予訴訟救助 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 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 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又法院未於訴訟費 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 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1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 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 四千元;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 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 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規定甚 明。又按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並有明文。末按, 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總收入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 ,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復已揭示。二、經查,本件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 111年度家救字第13號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在案,而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甲○○應自裁定確定之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 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501元



扶養費等語,經本院以111年度家調裁字第26號民事裁定第 二項諭知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各案號卷宗核閱無訛。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 確定程序費用額。聲請人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男性,其 聲請時為55歲,參照內政部統計處公告之109年度臺南市簡 易生命表,其平均餘命為25.75年,是本件既屬定期給付之 性質,且請求期間已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以10 年計算其請求權利之存續期間,核本件財產權關係之標的價 額為1,260,120元(計算式:10,501元×120月),按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聲請 程序費用2,000元,爰確定程序費用額如主文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洪培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