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403號
債 權 人 楊喬祺
債 務 人 任天翔即任子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貳佰玖拾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除另有約定外,債權
人得請求之遲延利息利率為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民法第
203條、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
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償者,始負遲延責任。
依債權人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所載,其與債務人間就本件債
務之遲延利息並無利率之約定,則其遲延利息利率自應以年
息5%計之,且依聲請狀內所附借據影本所載,本件債務清償
日期為民國109年11月15日,債務人於前述清償日屆滿後,
即自109年11月16日起,始需負遲延責任,則依前開說明,
債權人得請求之利息應自109年11月16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其餘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之利息請求,於法
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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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