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46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秀淑即沈陳秀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零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84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905元 陳秀淑即沈陳秀淑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001 新臺幣38,905元 陳秀淑即沈陳秀淑 自民國97年3月11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20%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905元 陳秀淑即沈陳秀淑 自民國97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一期者(當期)加計違約金新台幣300元,逾期二期者(當期)加計違約金新台幣400元,逾期三期者(當期)加計違約金新台幣500元,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