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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262號
TNDV,111,司促,8262,202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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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262號
債 權 人 台灣維百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子玹即翊軒食品行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 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查本件依債權人陳報,債務人係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 0巷00號4樓」,而依本院調得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 姓名)查詢結果亦與債權人陳報之地址相同,依前開說明,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 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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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維百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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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