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260號
聲 請 人 李定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杜玉梅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是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僅專就債權人提 出之證據為之,如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債權人所提 出之證據,仍難信其主張為真時,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債權 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 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08年11月間及109 年1月間各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100,000元、30,000元, 合計借款130,000元,嗣經聲請人於110年9月6日寄發存證信 函向相對人催討,相對人仍未清償,顯無還款意願,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130,000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等語。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提出催告相對人返 還借款之存證信函等為證,然該催告之存證信函僅為聲請人 單方面之主張或陳述,無法得悉兩造間是否有消費借貸之合 意,聲請人並未提出借據或雙方存有消費借貸關係之其他相 關資料,則本院尚難僅依前述聲請人提出之前開證據,即推 斷兩造已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並產生相對人應返還聲請人 所借款項之薄弱心證。綜上,聲請人本件請求,顯未盡釋明 義務,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