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207號
TNDV,111,司促,8207,202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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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2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陳盈靜
債 務 人 林可蓁即林伊珊


葉香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零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82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005元 林可蓁即林伊珊葉香蘭 自民國110年12月30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0.9% 001 新臺幣31005元 林可蓁即林伊珊葉香蘭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04月30日止 年息1.15% 001 新臺幣31005元 林可蓁即林伊珊葉香蘭 自民國111年05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005元 林可蓁即林伊珊葉香蘭 自民國111年01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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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