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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718號
TNDV,111,司促,6718,2022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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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718號
債 權 人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孟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日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日盛新能源有限公司(聲請狀誤 載為台日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通知債權人 於7日內補繳,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 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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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日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