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473號
TNDV,111,司促,3473,202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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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73號
債 權 人 王維寬
法定代理人 王崇安
高愛華



債 務 人 英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瑞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零貳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持有債務人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
可轉換公司債(下稱系爭公司債)面額新臺幣(下同)200,
000元,於債務人公告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期間內行使
賣回權,詎料債務人因公司財務規劃與資金調度無力支付賣
回之價款,爰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據債務人國內第一
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8條規定,系爭公司
債發行滿2年(即110年11月18日)為債券持有人提前賣回債
券之賣回基準日,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要求債務人以
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債券面額之2.01%)將其所持有
之系爭公司債贖回。故債權人除請求債務人支付系爭公司債
本金200,000元外,另請求債務人給付按系爭公司債面額之2
.01%計算之利息補償金即4,020元,惟誤算為4,200元,故債
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
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 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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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